首页 资讯 正文

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
体育正文 217 0

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
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
“自己接单(jiēdān)、时间自由” 小心你的权益(quányì)“裸奔” 接单自由(zìyóu)≠劳动关系自由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 审理的(de)这起劳动者维权案 给“灵活就业”敲响(qiāoxiǎng)法律警钟 被告A公司于2021年10月(yuè)25日注册成立,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展某(mǒu)平台买菜配送业务(yèwù)。2021年11月1日,原告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配送司机,负责指定区域的平台买菜配送工作。双方未(wèi)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仅口头约定薪酬由3500元底薪及业绩提成组成,且张某需自备(zìbèi)手机和送货车辆。 实际工作期间,A公司(gōngsī)要求配送司机下载安装"某平台(píngtái)买菜司机"和"今日水印相机"两款App,通过该平台实施配送详情记录、绩效管理和售后审核等(děng)工作。公司还组建微信群(wēixìnqún)发布管理制度,具体规定:当日不接单需提前报备,未按要求上传水印照片将予以罚款等条款。2021年12月(yuè)9日张某离职后,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,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(quèrèn)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 张某认为,其日常工作完全遵循A公司(gōngsī)(gōngsī)安排,包括考勤管理、请假审批、货物配送等环节均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(yuēshù),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,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。 A公司辩称,张某自行配备工作所需工具及运输车辆,自行承担(chéngdān)运输风险;公司仅(jǐn)按配送件数支付运输费用,不(bù)存在底薪制度(zhìdù);张某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,属于多劳多得、不劳不得模式,故双方应为运输合作关系,不构成劳动关系。 但同时具备(jùbèi)下列情形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(fǎguī)规定的(de)主体资格(zhǔtǐzīgé)。本案中,A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,张某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,双方符合主体资格。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(de)各项劳动(láodòng)(láodòng)规章制度适用于(yú)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。本案中,张某需通过App打卡接单,按照A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务,切实受到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,且(qiě)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,符合这一标准。 劳动(láodòng)者提供的劳动是(shì)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(zǔchéngbùfèn)。本案中,张某负责的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是A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,其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。 张某与(yǔ)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,规范(guīfàn)用工。即便采用灵活用工模式,只要(zhǐyào)符合劳动关系的(de)构成要件,就应当(yīngdāng)依法与(yǔ)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规范用工管理,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。违规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、补缴社保及工伤担责等后果,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。 对于(duìyú)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(qiāndìng)。在入职时,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报酬、工作(gōngzuò)时间、工作内容、社会保险等关键权益。若未能签订书面合同,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(bǎoliú)能够(nénggòu)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,如工资发放记录、工作记录、考勤记录、规章制度文件、沟通记录等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避免因举证困难(kùnnán)导致合法权益受损。 综合:宜州(yízhōu)区法院、河池中院、广西高院
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
欢迎 发表评论:

评论列表

暂时没有评论
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